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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绝户式捕鱼非法捕捞者增殖放流以身说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6 14:12:33    来源:海鲜批发    作者:海水产品    浏览次数:815
导读

近日区渔政部门组织该镇部分村民代表,参加了此次生态修复活动。这一行动,既有力打击了长江非法捕捞行为,又有效维护了禁渔期秩序。“没想到网点鱼虾对长江危害这么大,今天这个场景也给我提了个醒,检察院这个做法

扬子晚报网9月26日讯  长江禁渔期,却在江鲜诱惑和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顶风作案,而且还是使用的“绝户网”!严重破坏长江流域渔业生态。26日,镇江丹徒检方发布这起案件,最终非法捕捞者自愿增殖放流,以身说法警示他人。

禁渔期“绝户式”捕鱼
非法捕捞者增殖放流“以身说法”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2019年6月2日傍晚6时许,丹徒区世业派出所民警对长江生态资源开展禁渔期日常巡查,当行至世业镇卫星村排涝站处江堤时,发现两名男子正在长江驾船从江里收网进行捕鱼活动。当即,民警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王某某等抓获,并传唤至丹徒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到案后,两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所用渔具俗称“长笼”,网目7毫米,笼网长3.6米,由19个四方形铁丝骨架构成,笼网两侧均设有间隔式的诱鱼洞,两端设有圆锥形的集鱼网袋。该类型渔具主要捕捞对象为幼鱼小虾,又称“绝户网”,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该渔具属于禁止使用渔具之一。

丹徒区检察院在依法办理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过程中,认为王某某等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后,王某某等人经教育后,为弥补其在长江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自愿申请出资购买鱼苗投放长江修复渔业生态。为提升普法教育效果,在丹徒区检察院倡议下,近日区渔政部门组织该镇部分村民代表,参加了此次生态修复活动。这一行动,既有力打击了长江非法捕捞行为,又有效维护了禁渔期秩序。

“没想到网点鱼虾对长江危害这么大,今天这个场景也给我提了个醒,检察院这个做法好,让我们知道保护长江,保护鱼类和生态,每个人都有责任!”增殖放流现场,不少村民感慨之余,纷纷为该检察院“实境式”法制教育点赞。

通讯员 李欢 王运喜  扬子晚报/紫新闻记者 万凌云

 
关键词: 禁渔期 捕鱼
(文/海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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