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保护区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具体包括:
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重点保护区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具体包括:
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一般保护区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9月27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西安闭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陕西省落实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议案。会议经表决,决定任命张晓光为省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命谭鹏、王洋、王果毅、张宏德、田鹤城为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及我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新任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晓光依法进行了宪法宣誓。
胡和平强调,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加强执法检查,确保《条例》落地生根。要巩固拓展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专项整治成果,依法整治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五乱”问题,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持之以恒地有效地保护好秦岭。要抓好人大审议讨论事项的贯彻落实,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预算审查监督,加强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加快推进种业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壮大先进制造业。
闭幕会后,省人大常委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朱明春作了题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专题讲座。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通过
秦岭主梁和主要支脉在陕范围进一步细化
9月27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对秦岭主梁、支脉,以及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作出规定。
秦岭主要支脉明确为14条
并将名录入法予以规范
此次《条例》修改,进一步细化了秦岭主梁和主要支脉在陕西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五条明确,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将原《条例》中“秦岭山系长江与黄河的分水岭”的表述进一步细化。
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六条将秦岭的主要支脉明确为14条,并将名录入法予以规范。秦岭主要支脉是指:黑泥支脉(黑河与泥峪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台支脉(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脊)、首阳山支脉(田峪河与涝峪河的分水岭脊)、冰晶顶支脉(涝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高太支脉(高冠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紫玉支脉(紫柏山与玉皇山一线,嘉陵江与汉江的分水岭脊)、鳌摩支脉(鳌山与摩天岭一线,褒河与湑水河的分水岭脊)、兴隆岭支脉(湑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脊)、酉金支脉(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脊)、堰池支脉(堰坪河与池河的分水岭脊)、旬月支脉(旬河与月河的分水岭脊)、旬乾支脉(旬河与乾佑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山支脉(乾佑河与金井河的分水岭脊)、流岭支脉(丹江与银花河的分水岭脊)。
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保护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今年6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等级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并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划定标准和范围作了规定。根据《指导意见》,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四十条对有关自然保护地的内容,作了相应补充修改。
《条例》中关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表述也作出调整,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只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作出规定。增加了第十八条,集中对各保护区相关活动的管理予以规范,其中明确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违法开发建设最高可处200万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条例》明确,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