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李莹)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胡某使用电网捕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其承担渔业补偿费用人民币7826元和生态评估费用人民币3093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0919元。
2018年12月17日下午,胡某与杨某(另案处理)一起驾船至城陵矶水域打鱼。当天夜晚两人使用架设的电拖网置于两船之间,从七里山水域一直往城陵矶三江口方向打鱼,打了三网渔获物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所获渔获物共1234.6斤。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科研所评估,胡某应当购置价值人民币7826元的滤食性鱼类(如鲢、鳙等)苗种,流放东洞庭湖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人民币309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及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在七里山水域使用电网捕鱼的方式实施捕捞的行为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洞庭湖水域和长江流域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采取要求被告人支付渔业资源补偿费的方式替代购置滤食性鱼类苗种修复渔业生态环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