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蒋梦娴)近年来,一种鱼类食材以鲜嫩丝滑、少刺多肉的口感俘获了许多饕餮客的心。没错,这就是粉粉嫩嫩的龙利鱼。然而,当你去超市购买袋装的龙利鱼柳时,有没有想过可能遭遇到了“挂羊头、卖狗肉”,其实你买到的可能是价格更低廉的巴沙鱼柳。钱先生最近就买到了这样的假冒龙利鱼柳,他将超市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宝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者维权案,最终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钱先生十倍赔偿金10,543.10元。
图说:巴沙鱼柳。东方IC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4日,原告钱先生在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龙利鱼柳”。钱先生回家烹饪后食用,感觉鱼柳的味道和之前吃的不一样,怀疑有假,遂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后该局经调查认为,被告销售的“龙利鱼柳”产品实际为巴沙鱼柳,被告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规定支付十倍价款作为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第一,被告已对供货商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龙利鱼产量小、价格较贵,巴沙鱼大部分从越南进口,人工养殖产量高、价格便宜。原告在明知市场上龙利鱼价格远高于巴沙鱼的情况下,仍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买,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有“职业打假”牟利之嫌。第三,龙利鱼柳是加工制品,其实际原料即为巴沙鱼片,水产市场及水产行业的惯例称为龙利鱼柳。被告所售涉案食品并未以高额的龙利鱼价格进行销售,而是以符合市场价格的巴沙鱼价格售卖,被告并无以次充好、恶意追求盈利性的主观意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标签名称为“龙利鱼柳”的产品。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产品实际为冷冻巴沙鱼柳。因被告明知其出售的标签名称“龙利鱼柳”与实际产品不符,该产品标签内容有很大的误导性,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与“龙利鱼”有关的部分属于虚假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被告出售的“龙利鱼柳”并未直接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但法律并未规定将导致人身实际损害作为十倍赔偿的前提,被告将经营标签与实物不符的产品进行销售,存在足以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主观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十倍赔偿的请求,本院可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实际购买的“龙利鱼柳”总金额,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食品标签是生产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亦是督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合法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经营者所出售的食品应当与标签内容一致,所谓的“行业惯例”等均不是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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