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法制宣传
11月的海上波光粼粼
厦门同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迎面走来
和他们在一起的
还有5000尾鱼苗!
原来他们要做这件事:
引导督促2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
把5000尾黑鲷、黄鳍鲷鱼苗
放流在厦门海沧大屿海域
这是厦门市首次
把“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引入到办案过程中
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
引导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
修复被破坏的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14日,阿滨(化名)明知正值伏季休渔期间,还是伙同阿祥(化名),带着从网上买来的电鱼工具出海捕鱼。
当晚7时许,两人开船出海,航行到海沧大屿附近海城(北纬24度27.629分、东经118度02.904分)。为了防止螺旋桨打到礁石,他们关闭了发动机,随后阿祥用船上的桨划船前进,阿滨则打开电鱼设备的开关,把捞网伸进海里电鱼。
电鱼!这是错上加错!
当晚9时许,两人被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当场查获。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所捕的三斤渔获物被倒回海中。
审查起诉
之后,该案被移送到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阿滨表示,自己明知休渔却出海捕鱼,是因为前段时间孩子生病住院,欠下了不少钱,他想通过捕鱼赚钱还债。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自责!后悔!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阿滨、阿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进一步引导两人对受损的海洋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在检察官的教育下,两人深刻认识和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购买鱼苗,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修复。
11月1日上午,同安区检察院联合厦门海警局、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到案发现场组织验收,放流黑鲷、黄鳍鲷鱼苗5000尾,修复被破坏海域的生态环境。
考虑到阿祥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增殖放流实施生态修复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近日同安区检察院依法对阿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宣告现场邀请了政协委员、值班律师、厦门海警局民警等出席。
通过公开宣告释法说理,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阿祥进行训诫教育,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阿滨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安区检察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下面这些法律知识
渔民们都要知道!
一起学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30条第1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38条
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转自同安检察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