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近日审议通过。该《办法》旨在通过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污染破坏补偿制度,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规范广西海域、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工作。
根据《办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范围涵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含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域,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的其他海洋物种,以及国家和广西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补偿形式主要包括:浅海海底生态再造,通过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方式,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海湾综合治理,修复和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河口生态环境修复,进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复,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优质岸线恢复,进行海滩和岸滩清理,退出占有的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和景观,以及潮间带湿地绿化和其他需要开展的海洋保护补偿形式。
《办法》明确,由造成海洋生态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相关补偿工作。对侵占、截留、挪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工作情况按年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李 鹏 杨晓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