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湖南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军等14人在洞庭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作出当庭宣判,依法判处张军等14人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军等14人驾驶渔船在沅江市张家岔、湘阴县柳潭等水域,使用电捕鱼方式进行6次非法捕鱼。26日,张军等14人分别驾驶7条渔船,在柳潭水域电捕近3500斤鲜鱼,被湘阴县渔政站工作人员现场抓获。
湘阴县渔政管理站站长甘坚锋:他们每艘船上配备同步发电设备,有高频率大马力,发出的电压在450到500伏左右,所涉及的水域在200米范围之内,鱼类被灭绝性扫荡。
据了解,14名被告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明知电捕鱼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先后在洞庭湖水域、资江等地多次进行非法捕捞,共获利10万多元。
庭审中,湘阴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14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0多万元,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目前,14名被告人已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213534元,14名被告人也均表示认罪悔罪,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赔礼道歉。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军等14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14名被告人判处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原标题:且就洞庭赊月色 将船鱼窃沅江边?罪也!刑获必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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