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吴某明知在禁渔期内,仍驾驶一艘纤维船并使用改装的渔具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前山西路白石桥与华发世纪城前山河一带河域进行电鱼作业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00余斤及蓄电池2个、升压器1台。
关于两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关于两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在电鱼作业过程极大破坏作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吴某非法捕捞水产行为对作业水域的影响等因素,主张两被告人支付人民币6000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两被告人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决两被告人在珠海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费用人民币60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珠海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香洲法院宣判后,两被告人对判决没有意见,并已履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6000元的责任,并在珠海特区报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