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奖励范围: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6、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9、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
10、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举报奖励应符合两个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奖励标准:
1、属于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内部人员举报的加倍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经查证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元-2000元奖励。种植养殖、屠宰、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企业(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1、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2、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谷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4、其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奖励程序: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验明身份。(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