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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3 15:31:25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204
导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第三条 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菜市场布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菜市场外部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占道经营和市场内违章建设的依法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菜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菜市场具有公益性质,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菜市场用水、用电、用地等优惠政策,扶持、促进菜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菜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菜市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菜市场布点规划和菜市场建设标准。现有菜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要按照建设标准逐步进行改造。

第六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配套菜市场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菜市场的位置、面积、标准、专用停车场等内容;

(二)建成后的菜市场无偿移交给所在区人民政府;

(三)规划建设的菜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配套建设的菜市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期建设、同步规划核实、同步移交。

第七条 菜市场建成后,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验收,经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菜市场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再设置农副产品摊群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菜市场周边设置摊群点收取费用。

菜市场周边单位、经营者应当履行“门前三包”义务,保证环境卫生,市容整洁。

第九条 新建菜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已形成的占道菜市场,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在实施合理的替代方案后予以取缔。

第十条 设立菜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菜市场规划和建设标准,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有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菜市场运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

(四)经营管理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政府产权管理的菜市场,应当按照公共交易相关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菜市场运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  菜市场运营管理者要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收费标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等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菜市场经营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菜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费纠纷投诉受理、市场信用监管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

(三)遵循农副产品质量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四)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事项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五)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

(六)保障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设备完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菜市场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交易,遵守菜市场管理制度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第十五条 菜市场交易活动中禁止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等行为,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六条  以零售为主的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农民在菜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时,要遵守菜市场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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