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11月29日电南京环境资源法庭28日在扬州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名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庭当庭判决高某某等10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就其非法捕捞、买卖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赔偿金额共157万余元。
公诉机关起诉书表示,2019年1-2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在明知高邮湖、邵伯湖处在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进入高邮湖、邵伯湖内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午夜时分驾驶3艘快艇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30米长的拉网实施“电捕鱼”8次,先后共10人参与策划、开闸、电捕、贩卖过程,合计捕获鲤鱼、鲫鱼等渔获物13140余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尚雷介绍,“电捕鱼”这种捕捞方式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电流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造成水环境次生污染,可能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
此次,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本案开展就地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了美丽的高邮湖畔。刘尚雷表示,在“电捕鱼”行为发生地采取巡回审判,能扩大生态环境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