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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30 18:11:37    来源:中海电商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359
导读

   11月26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牵头,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行动工作组,从群众最关心和最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围绕食品生产经营

台海网11月30日讯 据闽东日报报道   11月26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牵头,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行动工作组,从群众最关心和最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围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6个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曝光3件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典型案例。

扩大宣传食材效果

当事人花费800元委托一家外地不知名设计公司制作了头菇广告,于2018年1月发布在其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养生滋补食材”店,该店宣传猴头菇具体功效的内容有“小猴头菇 大营养 猴头菇对提高机体免疫、延迟老化衰老,对癌细胞有一定的作用和其它效果,对免疫力、细胞老化、低血压等方面有扩大宣传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00元。

销售兽药残留食用农产品

今年5月17日,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法对该公司经营的鲜多宝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该公司申请复检,复检恩诺沙星项目结果仍不合格。且该公司无法出具涉案鲜多宝鱼的购进单据、相关检验报告,无法追溯涉案鲜多宝鱼的批次、供应商,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该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罚没款共计50059.16元的处罚。

非法私宰生

今年8月8日,执法部门对蕉城区三都镇一处非法屠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非法屠宰生猪的周某林、周某车、陈某灿等人,现场查获未经检验检疫生猪11只,已宰杀生猪3只,涉案金额数十万元。

(记者 杨洋 通讯员 陈星)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农产品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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