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检方以肖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肖某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应在捕捞作业水域放还相同品种的幼鱼和成鱼。
对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款5000元,在捕捞作业水域放流成鱼2.26公斤、幼鱼2770尾。经水产、渔政专家研究建议,冬季水冷时放还,更有利于鱼苗存活。
11月28日,肖某在通顺河放流了2.5公斤成鱼、3500尾幼鱼,17位参与该案的相关专家现场进行了监督,他们当中有提起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的人大、政协、检法专家,参与损失评估的水产渔业专家,确定放还时间的渔政专家。
说法>>> 禁渔区禁渔期内用禁用工具捕鱼,要负刑责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唐惠敏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唐惠敏进一步解释,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构成刑事犯罪。(出处:长江日报 记者耿珊珊 贾雪梅 通讯员肖敏 晓梦 朝彪 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