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优化区域农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支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农牧结合、草畜一体、加工带动、产出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考核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农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
第十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原则,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还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
第十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壤侵蚀临界值为标准,合理确定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
第十四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或者筹集资金,支持土地承包经营者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和坡改梯工程建成的一般耕地,发展经济林和多年生牧草。
第十五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下的缓坡耕地、破碎耕地进行连片整治,达到机械耕作和规模经营条件,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推广抗旱节水优良有机杂粮品种,建设集雨补灌、节水灌溉等设施,推广艺机一体化耕作技术,培育有机旱作农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