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1号通告
为做好交通检疫和运输保障工作,对进出泉港的货运车辆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出泉港的货运车辆实行审批
1.由生产经营性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运输申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向区工信局申请,商超企业向区商务局申请,农业、水产、养殖企业向农水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向住建局申请,运输企业、寄递物流企业及垂直部门、机关业务车辆向区交通局申请,规模以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
2.由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性企业防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运输证明,并按要求填写《运输专车证》内容。(附:运输专车证)
3.各主管部门须提前一天将审批情况报给交通检疫组备案,由交通检疫组交给各交通检疫站按审批内容登记、核验、检疫、放行。
二、强化货运车辆、驾驶员防控措施
1.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消毒,驾驶员(押运员)上岗前需体温测量,全程佩戴口罩,进入泉港后驾乘人员严禁中途离车,严禁与他人接触,货物装卸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人员接触,货物装卸完毕立即离开泉港,托运企业第一时间向审批部门报告情况。
2.生产经营性企业要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排查,与病例、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或14天之内到过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集中地区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生产经营性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管理,做好车次和驾乘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开展防疫知识教育,防疫期间不随意外出。
三、落实交通检疫措施
1.运输证明实行一事一车一证,需随车携带以备查验,车辆号牌或驾驶员姓名与证明不符,不予通行。
2.运输车辆在经过交通检疫站时要配合交通检疫,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对不符合通行条件、不落实防疫措施、不配合检疫要求的,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3.交通检疫站对菜篮子产品和重要生活物资运输车辆要优先检疫,简化操作,提高通行效率。
4.本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中的第一时间,指一个小时之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附件:运输专车证
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来源:泉港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