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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大型餐饮和理发恢复营业,这些行业暂缓营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3 13:19:44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839
导读

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做到防疫生产两不误,根据《济源示范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济源示范区

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做到防疫生产两不误,根据《济源示范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济防指办〔2020〕24号)、《济源示范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明确的通知》(济防指办〔2020〕35号)精神,现就餐饮、沿街门店、美容美发、集贸市场等行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根据济防指办〔2020〕24号文件要求,餐饮、沿街门店、集贸市场等行业经营单位在未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和审批备案前不得复工复产。经营单位申请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如下:

(一)2月19日起,大型以上餐饮企业(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座以上)不设堂餐、连锁性送餐餐饮企业(不设堂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二)2月24日起,美容美发。

(三)暂缓复工复产的行业:快捷(小型)住宿,沿街门店,其它餐饮门店(含熟食店、饮品店),药房,洗浴足浴,集贸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复工复产时间以济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为准,届时另行通知。

二、复工复产条件

拟复工的经营单位都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全部具备济防指办〔2020〕24号文件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并分别满足各自行业特殊条件要求。

(一)快捷(小型)住宿

1.所有快捷(小型)住宿酒店,必须证照齐全,室内外卫生环境达到卫生标准。

2.全面核查员工情况,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所有人员上班期间必须佩戴口罩。

3.在复工营业前,准备至少5天量的消毒液或酒精等防控物资。

4.营业前一天对营业场所、厨房、办公、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杀防疫,进行安全检查。

5.严格落实外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的工作要求并佩戴口罩,对入住登记顾客一律进行体温测量,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状况信息。

6.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妥善保存登记信息,持有湖北省籍贯身份证的人员登记住宿的,一律报告示范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7.酒店内部食堂,卫生环境等达到规定要求,就餐人员两座长条桌一张只能坐一人,标准八人圆桌最多坐四人,最好份餐拿到本人房间就餐。

8.疫情期间停止举办各类会议。

(二)沿街门店(含美容美发)

1.所有门店必须证照齐全,室内保证干净卫生。

2.门店开业复工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台账,原则上不录用外地人员。

3.从业人员上班必须佩戴口罩,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班前体温检测。

4.必须做好防疫物资保障,每日上班前,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杀防疫,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杀。

5.加强对进店购物人员管控,进店购物的顾客必须佩戴口罩,一间门店购物人员控制在2人以内、两间4人以内,提示顾客之间距离保持在1.5m 左右。

6.经营单位严禁囤积居奇,杜绝随意涨价,稳定物价,保障供应。

7.美容美发店,除符合1至5项条件外,必须符合卫生健康标准,提倡经营者采取预约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理发工具使用过后,经消毒后再重复使用。

(三)餐饮行业

1.证照齐全。持有《营业执照》和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2.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门店)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3.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4.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以本地员工为主,暂不得安排外来人员和本地正在隔离的人员,以及解除隔离不超过一周的本地人员。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3日后有效期届满,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可延期使用至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内),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尤其做好员工体温测量,店内配备手持式体温计对店内从业人员每日测量体温2次(上下午各1次)。对于出现感冒、发热、咳嗽、腹泻等有碍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要立即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5.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餐饮加工场所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避免集中就餐。

6.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复工后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通知》(济管市监〔2020〕10号)精神,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加工食品安全。

(四)药房

疫情期间,示范区大部分药房为保障群众方便购药均按照示范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要求正常营业,个别药房因人员管控等原因未开门营业。未开门营业药店在重新开门前应符合以下标准:

1.营业人员做好自我防护,营业时间必须佩戴口罩,每天上午开门前对所有营业人员测量体温,并做好测量记录,确保不因上班引起疫情扩散。

2.营业场所门口张贴“进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否则拒绝入内”警示标语。

3.凡进店人员,需进行体温测试,对发热病人要禁止入店,并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报告。

4.做好营业场所消毒防护,每天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5.经营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防控药品必须明码标价。

6.销售感冒退热药品均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发现有疫区接触史的,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每日购买感冒退热药品顾客人数于当天下午16:00前报局药品科。

7.经营的疫情防控用品确保进货渠道合法正规,购进商品票、账、货、款要对应一致,购销存记录真实完整,经营行为可追溯。

8.企业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得在营业场所内有虚假宣传行为。

(五)集贸市场

1.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由专职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定本市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方案。

2.做好市场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商户)信息采集工作并登记造册,全面了解市场管理从业人员和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商户)健康状况。

3.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者,有此三个方面情况的相关从业人员暂不应返岗及开展经营活动。

4.市场整体经营环境有序、卫生干净整洁、市场内所有场所消毒到位、经营场所通风满足要求,市场显著位置及公示栏内要张贴病毒防控宣传材料及佩戴口罩提示牌,并设置口罩、手套等常用防护用品集中回收设施。

5.备足消毒水(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做到每天市场内全面消杀一次,重点地区和重点设施每天多次消毒,对进入市场所有车辆进行全面消毒。

6.原则上一个市场只开一个大门,设立检查岗对所有进入人员(工作人员、商户、顾客)测量体温并佩戴口罩,不戴口罩的一律不得进入,体温超过37.2度一律报告疫情防控治疗医院并禁止入内。

7.市场防控小组每天派人不间断检查督促进入经营场所的市场管理人员、经营从业人员(商户)以及消费者佩戴口罩。

8.水产区现场宰杀完毕后,保证地面干净卫生。

9.保证市场内不准经营活禽和野生动物

10.严格控制进入市场人员数量,以人员疏散不拥挤为准。

三、复工复产审批程序

允许复工复产的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市场监管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复工复产审核审批三项程序。

(一)经营单位复工前须提前向各镇(街道)所、食品药品执法支队书面提交《复工复产审核审批表》和《承诺书》,承诺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

(二)接到申请后,各镇(街道)所、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应与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接,在2个工作日内联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三)验收通过后,由各镇(街道)所、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分行业报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统一送示范区分管领导签批后,下发《复工复产申请批复通知》,通知申请单位可以复工复产,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复工复产申请批复通知》。如经营单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立即停业整改,直至疫情结束,并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营业。

四、复产复工后疫情防控要求

目前正常经营的经营单位和本通知印发后通过审批复产复工的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疫情防控要求: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深入防控一线,及时发声指导、掌握疫情、采取行动,全面加强人员排查、物资保障等工作,坚决遏制疫情在基层蔓延扩散。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必须充分坚持和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制订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健康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和各类防控措施;必须坚持防疫消毒措施,每日定时对经营场所内的公共区域、人员密集区消毒、清洁、通风换气,保持卫生环境清洁;必须定时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和安全检查,充分保障口罩、消毒液等各类防疫用品供应,确保上岗员工得到有效保护;必须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强化普及疫病防控知识,帮助上岗人员提高防范意识;如有疫情及时上报。

(三)严格落实全员登记备案制度。建立经营单位进出档案,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检测;对进出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交通方式及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每日对全体员工进行不少于2次体温检测。

(四)强化重点环节管理。加强经营单位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和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确保餐饮安全。员工就餐要严格落实分时、分批、分餐制度,严禁“扎堆就餐”。职工宿舍要保持干净清洁通风,严禁集中住通铺宿舍。

(五)加强上岗人员通勤管理。在排查摸底充分掌握上岗人员信息的基础上制定错峰上岗工作方案,引导上岗工作人员分批分期上岗,上岗工作人员要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减少员工出行,取消或控制人数参加集体活动及大型会议。

(六)复产复工按照分期分批原则进行。要根据疫情防控的形势,按照轻重缓急,保必需、保重点,按照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城市运转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安全稳定必需及其他必需的顺序审批备案。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于复工复产的新规定要求,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

1.复工复产审核审批表

2.复工复产承诺书

3.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表

4.复工复产申请批复通知

2020年2月19日

附件1:

注:此表一式 3份,经营单位、镇(街道)所、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局相关业务科室各存一份。

附件2

承诺书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就复工复产作出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指导,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2.做好复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姓名、籍贯、性别、年龄、体温等)。每天对员工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讲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健康防护,严格员工体温筛查,做到员工上班必须佩戴口罩。不组织人员聚集性活动。严禁重点疫区归来人员和咳嗽、发烧等疑似症状人员复工,并严格做好信息上报和隔离措施。

3.建立货物运输车辆登记制度,加强车辆管理,对出入车辆进行喷洒消毒。

4.对经营场所实施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1个出入口,每天上午、下午分别两次喷洒消毒,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

5.强化管理,严格索证索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若我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发生安全事件,自愿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承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名/签章)

承诺日期:

附件3

附件4

复工复产申请批复通知

经核查验收,你单位符合复工复产的条件,同意你单位自2020年月日起复工。

特此通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月日

 
关键词: 疫情 新冠肺炎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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