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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牛蛙、中华鳖等按水生物种管理不列入禁食名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5 12:43:25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545
导读

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龟鳖蛙等两栖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的能否继续销售、食用,牵动着近200万从业者的心。3月4日,农业农村部紧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

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龟鳖蛙等两栖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的能否继续销售、食用,牵动着近200万从业者的心。

3月4日,农业农村部紧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协调好有关名录的关系,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使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另外,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检索发现,蛙为原农业部1996年公告的新品种,登记号为GS-03-013-1996。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规定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属于禁止食用的动物范围。按照《决定》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未被列入禁食范围,按照《渔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这意味着,此前公众关注的、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牛蛙、中华鳖等物种不列入禁食,要按照《渔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日前网上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解释称,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鸟、昆虫等野生动物,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

深圳将甲鱼列为禁食范围的做法一度引发甲鱼养殖产业人士的担忧。多地龟鳖产业协会、养殖企业给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递交意见书,呼吁慎重对待上千亿产值、数百万从业人员的龟鳖产业。

对于两栖类动物相关政策,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旭曾在2月27日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本着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保障水产品供给安全的原则,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的范围。

通知的出台无疑是给相关从业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不过今后中华鳖(甲鱼)可以继续食用了,是否会影响其野外种群?

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一位专家向澎湃新闻表示,从全国的形势来看,市面上的中华鳖(甲鱼)绝大部分是在人工饲养状态下成长的,野生环境虽有中华鳖(甲鱼),但作为大规模的市场消耗,从野外抓中华鳖(甲鱼)送到餐桌上的可能性不大。

有关牛蛙的驯养繁殖,中国动物学会两栖爬行动物学分会相关专家在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许多养殖场都存在各种违法行为,非常不规范,比如一旦这些蛙从养殖场逃逸出去会对当地生态造成影响。

对此,农业农村部也在通知中要求,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确保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另一方面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重点对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与审批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通知还要求,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档案和标识制度,推动水生野生动物动态化、可追溯管理。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对于标识管理范围内的,必须严格执行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未取得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关键词: 野生动物 新冠肺炎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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