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寇敏芳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化了规模化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政策支持,明确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限制,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
一方面,传统农业主要以种植为主,对设施用地的需求不高,但随着传统农业在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中,对农业生产用地需求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不变的政策。
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将进行哪些调整?耕地红线如何保护?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个厅局相关负责人。
用地政策有哪些调整?
规模养殖场允许按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我省地形地貌复杂,主要以山地、丘陵为主,土地零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比例高,设施农业用地难以完全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化农业生产与发展受限。”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政策难以满足设施农业发展需要,一些标准设定不够灵活,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通知》取消了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15亩上限限制,以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此外,还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可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此前,设施农用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这次国家政策开了一个口子,但是也有严格限制。”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的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在使用基本农田方面,特别规定,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利于规模化农业设施用地的选址,促进农业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说。
如何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确实难以避让”才允许使用,鼓励集约节约
“设施用地和耕地保护并不矛盾。”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设施农业用地是为现代农业的转型服务,最终的目的也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允许使用并非随便使用。《通知》要求,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时,要严格把握“位置关系难以避让”“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规定。严格执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更新完善汇交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等工作,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此外,《通知》还鼓励设施农业主体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我们在政策执行中将坚持两条底线。”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严防出现“大棚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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