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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特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7 10:59:44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671
导读

陕西柞水县地处秦岭腹地,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是陕西省乃至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但随着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日渐增大,衍生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层出不穷,既对生态环境执法造成巨大压力,也给生态文明建

陕西柞水县地处秦岭腹地,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是陕西省乃至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但随着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日渐增大,衍生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层出不穷,既对生态环境执法造成巨大压力,也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重大隐患。作者以近五年来柞水县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为调研样本,对该类犯罪主要特点进行剖析,并提出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43件76人。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6件24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7件14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件2人,非法狩猎案10件19人,盗伐林木案3件6人,滥伐林木案2件8人,非法占有农用地案3件3人。

二、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特点分析

1、从犯罪时间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呈频发态势。

柞水地处中国南北分界线,森林资源、动物资源非常丰富,历来是违法犯罪分子“重点关照”区域,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频发,严重影响了秦岭森林资源安全,破坏了秦岭地区生物多样性,亟需引起重视。五年来,柞水县检察院受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43件76人,呈现频发态势。其中2015年受理5件8人,2016年受理3件11人,2017年受理7件17人,2018年受理16件23人,2019年受理12件19人。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特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2、从犯罪罪名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占绝大比例。

从犯罪罪名看,主要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比37.2%,非法狩猎罪占比23.3%,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占比16.7%,成为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最集中、最突出、最典型的犯罪类型。

3、从犯罪地域看,部分乡镇成为犯罪高发区。

从犯罪地域看,我县营盘镇、乾佑镇破坏环境类犯罪情况尤为突出。营盘镇因其拥有独天得厚的森林覆盖率和多种濒危野生动物,发案率最高,涉及破坏环境类犯罪共计13件,占比30.2%;夏季潺潺的乾佑河水也使得乾佑镇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集合地,该类犯罪共计9件,占近年来破坏环境类犯罪的20.9%;下梁镇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突出地域,该类犯罪共计3件,所占比重也不容忽视。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特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4、从犯罪主体看,主要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统计分析发现,近五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犯罪人员中,多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中,且大多无固定职业,文化素养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作案主体农民40人,占比51.3%,无业人员20人,占比25.6%;受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犯罪嫌疑人76人,其中文盲或半文盲13人,小学文化39人,高中文化8人,初中文化17人,大专文化1人,未受高等教育比例高达98.7 %。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特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多发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林业、土地、矿产等资源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固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生活态度,随意砍伐买卖树木,任意变更承包经营的山林土地用途,任意开采沙土石料,对生态环境肆意破坏。还有部分群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不能正确认知。

2、经济利益驱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往往伴随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益索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衷纯天然食品,追求野味,导致一些人为了追求高额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违规排放污染物、违规开采自然资源等现象屡禁不止。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直接将危险废物运往公路两侧的沟渠倾倒。由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违法成本与犯罪分子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不足为惧,使得一些罪犯不惜以身试法,破坏生态环境。

3、执法监管不严。环境资源保护涉及环保、国土、林业、水务等多个执法部门,各部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存在执法“真空”地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无法形成有效地打击合力。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追诉标准把握不严,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对于一些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1、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增强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违法案件行政机关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立案监督,对其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执法人员,应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配合,形成打击破坏环境类犯罪的合力,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案件的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认真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仔细审定相关数据,必要时到案发现场查看核实证据,对需要追究涉案者刑事责任的,应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对其进行追诉;案件移送法院后可建议法院组织村民旁听庭审,使旁听人员也能接受教育,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后续修复工作,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件,刑检部门应及时与民行部门沟通,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惩治力度抱有的轻视心理,不仅要求违法行为人损害赔偿,更强调生态环境的后期治理修复,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检察机关既可以通过乡镇检察服务站深入宣传,也可以联合法院、公安局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宣传,重点针对普法宣传力度较为薄弱的乡镇、农村进行普法宣传,做好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尤其是针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高发性犯罪,加大宣传力度,真正让群众知法守法,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做到全民行动,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作者系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田园)

[编辑:高波]

 
关键词: 犯罪 环境 非法捕捞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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