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今日(3月26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这些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北京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如何?
查处近50处非法捕鸟点
北京处于南北方动物分布过渡性地带,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现有各类野生动物102科、500余种。
2016年10月,新京报曾报道有人在大兴区庞各庄镇附近的一片荒地上拉网捕鸟,镇上集市经常有人出售野生鸟类。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调研发现,北京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违法问题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查处的野生鸟非法猎捕点近郊区有22处、远郊区27处。随着全市专项执法的持续开展,北京盗猎现象已转向远郊区,分布地域大,形式更加隐蔽。
据调查,北京经批准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共有325家。目前大部分已不再从事相关活动或暂未养殖,实际有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存栏单位及个人117家。其中包括动物园(野生动物园)5家、小型观赏展示园区31家、科研实验及救护机构8家、养殖场73家。
该负责人称,近年来,北京野保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社会参与热情高涨,目前北京有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19家。
立法为何提前?
滥食野生动物感染病毒引重视
近些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中东呼吸综合症等重大疫情都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而滥食野生动物是人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径之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负责人称,在卫生健康领域,有研究表明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尽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源头尚未确定,但源于野生动物的致病风险始终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确凿无疑的。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出现了新情况,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说。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曾与1989年制定颁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建立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措施、划定禁猎期和禁猎区,以及猎捕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制度。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管理、禁止违法经营利用等主要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新冠疫情期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于2019年8月立项。2020年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时间由5月提前到3月。
哪些行为严格禁止?
除陆生野生动物外,还禁食17种水生野生动物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上述野生动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其中,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北京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负责人称,条例草案的禁食范围与全国人大《决定》相比略宽,主要考虑北京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在北京水域较为稀少,为加强物种保护,拟将其增加列入禁食范围。
记者发现,全国人大《决定》只是提出,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除了禁食外,禁猎也十分严格。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除外。
野生动物完全不能吃吗?
有些野生动物允许依法食用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负责人表示,需要说明的是,在全面禁止非法食用的同时,有些野生动物是允许依法食用的。
其中,陆生野生动物的禁食条例规定,条例草案与全国人大《决定》一致,即: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按照畜牧法规定执行,也就是按照家畜家禽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的允许食用范围,涉及四个名录,即: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水产新品种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是可以依法食用的渔业资源。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如对人工繁育种群不视为野生动物的),可以依法食用。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要遵守哪些规定?
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
条例草案提出,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活动。
但是,北京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禁止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
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应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记载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情况;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卫生健康和生息繁衍条件;提供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条例草案明文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按月公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流向信息。
条例草案要求,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禽家畜,依照有关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非法猎捕、食用、买卖如何处罚?
非法食用拟加重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如果猎捕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分别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狩猎证。
如果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规定猎捕,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猎捕的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相应罚款。
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为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或者为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