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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开展生活饮用水法规宣传活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31 17:35:39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1060
导读

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3月31日讯《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由淄博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

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3月31日讯(记者 孙奉娟 通讯员 唐兆峰)《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由淄博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淄博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与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张店区义务小商品广场联合举行宣传活动,正式启动淄博市2020年度生活饮用水地方性法规宣传工作。

淄博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开展生活饮用水法规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以“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为宣传主题,通过现场咨询、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宣传形式,吸引了广大市民的参与和互动。卫生监督员现场解答了市民用水过程中诸如市政自来水指标是否卫生安全、净水器选择和使用、现制现售饮用水如何管理等疑问,对即将实施的法规内容进行了细致讲解,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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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2020年度生活饮用水地方性法规实施宣传工作将由市、区两级同步开展,采取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窗口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以有效普及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市民对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关注和自我防护能力。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生活饮用水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共供水卫生安全和居民身体健康。

淄博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开展生活饮用水法规宣传活动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引导和保障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淄博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具体负责,对《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办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淄博市建立健全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积极高效的生活饮用水监管体系,为全市人民喝上放心水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总则、卫生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细化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供水单位的主体责任,解决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市、区县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三条、第四条)。细化了各相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方面的具体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供水单位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主体责任(第五条)。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大部分村庄饮水安全形势严峻,既是民生短板,也是脱贫攻坚重点任务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第三条)为保障各项管理制度落地落实,建立了部门之间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二十八条)。

(二)加强了对供水单位市场准入的管理,解决工商登记率低的问题。对于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规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对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规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采取事后备案方式进行监管。(第七条)

(三)明确了供水单位供水卫生要求,重点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问题。为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办法》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明确提出了供水卫生要求(第八至十条)。第八条第三项关于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要求,在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许多村庄的小型集中式供水,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无法做到,为此设定了例外性规定,规定达不到要求的村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无力委托检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八条)

(四)规范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施的安装和管理,解决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无序,滤芯更换不及时的问题。近年来,淄博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业快速发展,由于国家、省对此未作相关规定,监管上存在法律空白。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无序,滤芯更换不及时、市民投诉多等问题,《办法》对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原水使用、水处理材料更换、出水水质检测、尾水回收利用、信息公示等方面,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十一至十三条)。

(五)明确了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主体责任和卫键部门的监管责任,解决水质不达标的问题。为确保水质达标,一是《办法》明确了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在水质检测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其按时向卫健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第十四条);二是明确规定卫健部门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管,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第二十六条)

(六)加强了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管理,解决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的问题。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同样会对生活饮用水造成污染。《办法》从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层层把关。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监管,规定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第十五条);二是加强经营监管,规定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查验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第十六条);三是加强使用监管,规定供水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时,应查验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七)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康查体、卫生培训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地落实。《办法》规定,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相关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工作(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针对南部山区小型集中式供水村庄集体经济困难、无力培训供管水人员的状况,《办法》规定:“水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十九条)。另外,《办法》还对供水单位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作了规定。(第二十条)。

(八)对应急管理作出规范,明确发生污染事件时的处置措施。《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污染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卫健、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并按各自职责对污染事件调查处置(第二十一条)。发生污染事件时,卫健部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对于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应启动供水保障预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二十二条)。被责令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恢复供水前应当查明原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二十三条)。同时,还规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信息(第二十四条)。

(九)对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

(十)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淄博市实际,针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不按规定配备净化消毒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水质不达标、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等16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办法》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设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对此,《办法》是这样规定的:《办法》细化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供水单位的主体责任,解决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市、区县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七条细化了各相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方面的具体职责;第五条规定了供水单位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主体责任。为保障各项管理制度落地落实,建立了部门之间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2、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存在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形势仍然严峻,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作了如下具体规定,进行政策扶持: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大部分村庄饮水安全形势严峻,既是民生短板,也是脱贫攻坚重点任务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进行了制度设计。《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

针对南部山区小型集中式供水村庄集体经济困难、无力培训供管水人员的状况,《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水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上述规定落地落实后,基本能解决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大部分村庄饮水安全问题。

3、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与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因此,水质是否达标至关重要,对此,《办法》做了如下规定:为确保水质达标,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一是《办法》明确了供水单位供水卫生要求,重点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问题。《办法》第八、九、十条,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明确提出了供水卫生要求。第八条第三项关于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要求,在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许多村庄的小型集中式供水,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无法做到,为此设定了例外性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达不到要求的村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无力委托检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二是《办法》还明确了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主体责任和卫键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十四条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在水质检测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其按时向卫健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卫健部门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管,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4、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业是近几年新兴发展的新业态,在监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的监管,《办法》作了如下具体规定:近年来,淄博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业快速发展,由于国家、省对此未作相关规定,监管上存在法律空白。此次法规修订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进行了规范。一是《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无序,滤芯更换不及时、市民投诉多等问题,《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原水使用、水处理材料更换、出水水质检测、尾水回收利用、信息公示等方面,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增强执行刚性,《办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大众网·淄博

 
关键词: 供水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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