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遛犬不牵绳
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
污染项目等行为
统统NO!
条例之
城市管理
亮点1
水、电、气、供热联合惩戒违法建筑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并告知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属于法定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亮点2
区级政府有权划定
临时设摊经营区域
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经营,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应当齐全,设施整洁完好、摆放有序。及时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不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亮点3
城市管理动态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同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依据、工作程序、处罚标准、监督电话以及城市管理动态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可以向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条例之
饮用水水源保护
亮点1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
《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并有权检举污染、占用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亮点2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
污染项目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毁林开荒;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畜禽养殖粪污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此外,保护区内还禁止设置渗水的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化粪池;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禁止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亮点3
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
最高罚款500元
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污染项目的,将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的,最高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此外,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之
文明行为促进
亮点1
15种行为列为不文明行为
《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列出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具体包括: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礼让,随意变道、加塞、不按规定使用喇叭,向车外抛物,乱停乱放;
2.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3.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4.出租车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5.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晾晒物品;
6.违反规定堆放物品,违法搭建、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停车位;
7.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8.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9.违反规定焚烧、抛撒祭祀物品;
10.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1.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12.乱写乱画,乱贴乱发广告;
13.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14.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15.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志,未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出现空置、破损、污迹、褪色,在树上拴挂、钉固的。
亮点2
有关部门将为不文明行为
投诉举报人保密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亮点3
焚烧、抛撒祭祀物品最高罚500元
此外,《条例》对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违反规定焚烧、抛撒祭祀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侮辱、殴打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春晚报
编辑:王晴
责编: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