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监管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大类。食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包含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流动食品销售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制售类食品摊贩,制售类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
自7月1日起,我市将按年度对食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两类食品经营者划分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结合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风险等级根据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主体经营资质(许可或备案)、信息公示、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并根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市10份《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10份《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该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
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不含30)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不含45)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各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调低一个等级: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不得调低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风险等级。调低餐饮服务经营者,含设座固定食品制售摊贩,经营项目中包含餐饮项目的食品销售者,经营品种包含畜禽水产品的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贮存品种包含畜禽水产品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风险等级时,不得低于B级。
食品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对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每四年至少进行1次“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制售类食品摊贩,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四个月至少进行1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各区市场监管局将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