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银川4月15日电 (杨迪)记者15日从宁夏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近日联合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将于2020年5月28日起正式实施。
该《排放标准》是宁夏根据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要求,对原有的《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修订形成的。修订工作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要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进行。
修订工作自2019年2月启动,由宁夏生态环境厅委托宁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承担修订任务,宁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还抽取宁夏28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调研与监测,形成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调研报告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信息统计表,为标准制定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
据参与《排放标准》修订工作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夏训峰介绍,《排放标准》赋予“农村生活污水”新的定义,即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同时,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去向,《排放标准》调整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分级和限值。调整后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级,分别规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值。夏训峰表示,《排放标准》增加了“处理规模”这一分级依据,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新版《排放标准》正式实施后,能够反推各地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进行监管,促进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更加规范合理。”夏训峰说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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