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在我省举行的“项目促进主题服务日”活动中,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围绕“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①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涉及的现场踏勘和各类报告(方案)评审论证事项下放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涉及报国家的预审和用地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勘和评审,项目单位和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就能办理。
②疫情结束后,对“三早”项目、“国债”项目及省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涉及影响工期的控制性节点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推动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对于铁路、公路、机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项目,可对补充耕地进行承诺,允许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疫情结束后,属于《意见》规定的稳增长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仍可协助市县政府办理先行用地,但先行用地手续完成6个月内必须办理完成正式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论。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承诺的,由地方政府出具承诺函,以承诺形式落实占补平衡政策,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但承诺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③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过渡期,对未纳入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前提下,市(州)政府可以修改市(州)、县(市、区)、乡(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破解项目空间落位难题。
对于各地未纳入现行“两规”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各市县可以按照《关于加强过渡期“多规合一”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规划修改,破解项目落位难题。
④对于2020年“三早”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用地规模不足的县(市、区),可由市(州)政府修改乡(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行调剂余缺。涉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产业新业态等省级重点项目的,可以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使用预下达的2035年建设用地规模,先批先用。
符合上述项目要求且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县(市),可以由市(州)政府从本行政辖区内指标有剩余的县(市)调出,调剂给指标不足县(市),调入县(市)依据市(州)政府指标调剂文件,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市(州)政府批复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规划修改成果和数据库。调入剩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调出剩余指标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市(州)应建立指标调剂台账,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
⑤改革现行的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向项目多的优势地区倾斜,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三早”项目、“国债”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及乡村振兴、返乡创业等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采取核销制,做到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
根据我省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采取核销制,确保2020年的全省保障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三早”“国债”、重点基础设施、乡村振兴、返乡创业等项目应保尽保。
⑥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符合规划,不压占生态红线,纳入省“三早”项目库中急于开工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国债”项目用地审批,采取容缺受理,延后收件,由市县政府承诺,先行办理审批手续后,1个月内补齐相关要件。
对符合规划、不压占红线的“国债”项目及“三早”项目中急于开工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由于相关部门法定程序没走完等问题暂时完不成所有要件,且没有法律障碍,短时间能够补齐要件的项目,可容缺办理,延后补齐要件,1个月内补齐要件归档备查,全力保障项目用地。《意见》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将审批权限下沉和审查责任下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上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特别是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要对上报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只履行程序性复核。
⑦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使用一般耕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及时向乡镇政府进行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确权登记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使用权的出让及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方便经营者,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规定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但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乡镇政府及时掌握用地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管理。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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