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招阳
当好支持起诉人、高科技取证、一站式取证、一揽子评估、一条龙修复……用“检察蓝”守护“海洋蓝”,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新区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卯足了劲儿。
近年来,为全力护航自贸区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南沙自贸区检察院立足区域海洋特色,在全国率先推出“取证规范、评估便捷、部门协同、督促修复”的海洋公益诉讼新模式。
2019年以来,该院审查海洋公益诉讼线索96条,办理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2件,海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督促恢复被治理的海岸线1.5公里,特别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检察活动中的贯彻更是为自贸区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注入了检察动能,办理的非法捕捞系列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守护海洋”专项典型案例》。
镜头一:
当好支持起诉人,
创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
南沙水域宽广,不少不法分子瞄准这一点,将其作为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目的地。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部暗查发现莲某公司、穗某公司在广州市南沙区内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件线索,该线索被层转至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但由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取证标准不统一,在“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陷入僵局。
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办案机制优势,第一时间由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派员协调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接,从案件的定性到证据收集和固定等多方面引导侦查,同时依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原则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促使两部门达成对该类案件取证标准的统一认识。
经审查,莲某公司、穗某公司等16名被告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因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南沙自贸区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5月16日在《检察日报》上刊发公告,同月29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该院发函,拟就本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标的为3000余万元,并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决定支持起诉,后发出《支持起诉书》。
据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东蓊介绍,这是该院迄今办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有三项创新之举:
——在办案机制上,该院充分运用并创新污染环境案件“三合一”办案机制,由同一办案组织同步开展涉海洋污染环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动污染海洋环境案件刑事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审查、同步起诉,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效率。
——在起诉模式上,该案是南沙自贸区检察院联合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签署《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以来首例以支持起诉方式参与的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工作优势,弥补了省环保基金会在收集证据和应用法律方面的不足,并为诉讼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形成了“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的立体联动模式,是公益诉讼探索服务保障自贸区绿色发展的有益尝试。
——在追责上该案也实现新突破,运用检察职能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进行立体追责,强化了办案社会效果。
镜头二:
破解“取证难”“修复难”
做优做强行政公益诉讼
南沙海洋资源丰富,拥有广州唯一的入海口。2019年2月,群众通过“小南微检”小程序举报了狮子洋沿岸非法违建、生活污水直排、大量垃圾堆积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涉案地点位于珠江干流西岸,是广州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海水质量和自然生态对海洋环境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狮子洋沿岸的环境污染不仅对市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对生态环境也带来极大的破坏,损害了南沙新区、自贸区的良好形象。及时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持续生存与发展大局。
然而,本案办理中,却面临两大待解的难题。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是取证难。由于案发地点区域较广,涉及海洋生态污染问题较多,部分区域人员难以通行,取证难度较大。其次是修复难。
为了解决取证难,办案检察官除走访附近村民、抽取水体和土壤样本送检等传统调查取证模式外,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中引入无人机航拍、区块链卫星遥感存证等技术,深入到人力无法到达的地带,突破了人工调查的视觉盲区,对污染情况进行拍摄取证,解决了以往相机拍摄范围有限、无法完全体现现场全貌的难题,全面直观掌握了各个时间节点和区域的地理环境变化情况。后来,通过取证确定该处污染的时长和范围,为依法高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客观证据支撑。
在解决修复难方面,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始终与行政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妥善解决问题的相关举措,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促进行政职能存在交叉的多个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及时介入监督,助推整改,参与督促生态修复整改的全过程。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检察活动,对狮子洋沿岸整治效果进行检视,此时,整治已取得显著成效。专项检察活动拍摄的狮子洋沿岸污染环境案整治效果视频在最高检公众号《公益诉讼•美丽中国》栏目展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镜头三:
先试先行实现多项机制创新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2019年上半年,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在办理冯某华、樊某荣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水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区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此外,该院向法院提起了4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明确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余元的鱼苗和成鱼,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的检验、鉴定费用。经法庭审理,全部诉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李东蓊表示,在这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该院先试先行,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一站式取证”提高了公益诉讼取证质效。该院综合运用多元检察职能有效破解公益诉讼耗时长、见效慢的弊端,建立类案“清单式”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规范,制作取证要点,形成类案取证指引,实现海洋公益诉讼案件取证的规范化。
二是“一揽子评估”打通公益诉讼鉴定瓶颈。“鉴定难”“鉴定贵”“周期长”一直是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的难题。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院攻坚克难,巧借“外脑”,结合南沙处于珠江出海口等区域特点,联合海洋渔业专家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低成本、高效益”水生态损害认定模型,由海洋渔业专家运用水生态损害评估模型出具年度评估意见,对一类案件在一个年度内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归纳总结,由此形成水生态损害评估报告,打破“一案一鉴定”的惯常做法。相应的鉴定时长由半年缩短至一个月内,费用由6-8万元/案缩减为500元/案,有效化解海洋生态损害评估难、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是“一条龙修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法律规定,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既可以主张赔偿金,又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办案中,考虑到公益诉讼应以修复生态环境为目的,该院把诉讼请求明确以增殖放流作为赔偿金的替代手段,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了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通过个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据统计,2019年,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创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将7.3万尾鱼苗放归大海,助力修复海洋生态资源。(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倩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