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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调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3 08:33:11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554
导读

●部分设施农业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用地规模大幅度放宽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记者4月21日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河南省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有了重大调整,种植、养殖等部分设施农业允许使用永久基

河南省调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部分设施农业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用地规模大幅度放宽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记者4月21日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河南省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有了重大调整,种植、养殖等部分设施农业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过去的政策,设施农业严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然而,近年来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迅速,传统农业正在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用地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也提出新要求。目前,全省设施农业用地共92万亩。为适应设施农业发展形势,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政策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以满足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根据新的政策,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及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同时,我省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按照过去的要求,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关联设施用地,数量上不能超过15亩,占用地规模的比例不能超过3%。如今,用地规模大幅度放宽。作物生产的服务和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畜禽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0%。露天水产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5%,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0%。工厂化水产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5%。(记者 李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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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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