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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河宣判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9 08:08:22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287
导读

人民法院报讯 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私自组建巡湖队,肆意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主犯王友怀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

人民法院报讯 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私自组建巡湖队,肆意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主犯王友怀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友怀、王学好等人成立安徽省五河县兴沱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承包沱湖自然保护区的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王友怀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组织人员开展巡湖工作。2017年3月,合作社承包水面扩充到1万亩后,为加强对水面的管理,在王友怀运作下组建了巡湖队。王友怀直接领导巡湖队,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春银等人开展巡湖工作。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王友怀指使、纵容刘春银等人以暴力等手段,在其承包的沱湖水域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非法拘禁4起、寻衅滋事4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友怀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亦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王江)
 
关键词: 恶势力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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