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樟树市国民法院对陈某某不法占用基础农田挖塘养鱼案,依法作出判决:陈某某组成不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分金国民币60000元。
经查明,2017年末,陈某某在向樟树市一村小组租用了一块面积约70亩,且撂荒多年的农用地后,未经地盘治理部分同意、未打点任何用地手续,于2018年3月至7月在承租的农用地上取土挖塘,进行养鱼功课。经判定,陈某某取土挖塘共造成63.6亩基础农田耕耘层被损坏,莳植功效损失。
被违法开挖的鱼塘
经樟树市国民法院审理以为,陈某某违背地盘治理律例,不法占用基础农田改作他用,数目较年夜,并造成基础农田大批损坏,其行动已组成不法占用农用地罪。联合该案具体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立场,法院决议对其从轻处分。
当前,跟着城镇化的成长,越来越多的农人选择进进城市工作,大批的承包地被闲置。为了经济好处,宽大的农人或者集体组织选择将闲置的地盘进行应用流转,此中产生将基础农田挖成鱼塘进行经营的情形并非个案,盼望宽大养殖户和农人在地盘应用进程中,避免产生此类情形,依法公道应用地盘资本,避免不需要的法令风险。
挖鱼塘,为何就违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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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背地盘治理律例,不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转变被占用地盘用处,数目较年夜,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批损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分金。
《关于审理损坏地盘资本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令若干题目的说明》第三条,违背地盘治理律例,不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目较年夜,造成耕地大批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划定,以不法占用耕地罪科罪处分:
(一)不法占用耕地“数目较年夜”,是指不法占用基础农田五亩以上或者不法占用基础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不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批损坏”,是指行动人不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放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扶植,造成基础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础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莳植前提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