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警方消息:2020年9月4日,镇雄县公安局五德派出所查获一起禁渔期非法垂钓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收缴垂钓工具(鱼竿、浮漂、钓鱼支架、渔网等)若干。
2020年9月4日20时许,镇雄县公安局五德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五德镇干河非法垂钓,请求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当场查获正在使用鱼竿在禁渔期非法垂钓的甘某明(男,56岁,四川省重庆市璧山区人)、罗某喜(男,33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曹某虎(男,41岁,镇雄县五德镇人)3名犯罪嫌疑人。经讯问,甘某明等3人对在五德镇干河非法垂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移交镇雄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再次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7月1日,镇雄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从即日起在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凡是在禁渔期(即2020年7月1日以后)内,在禁渔区(全县所有天然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电击、下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
来源:镇雄警方
此前镇雄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两份通告
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流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确保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和《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交通运输局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昭农通〔202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长江流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一)赤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
罗甸河、香坝河、簸笠河、鱼洞河、雨河河、雨洒河、文笔河、石坎河、沙坝头河、铜车河、兰家河沟、邓家寨河、小河沟河、坪桥河、龙潭河等。
(二)白水江干流及主要支流
角奎小河、大庙河、五德河、以者河、黄水河、盐溪河、田坎河、白水河、庙沟河、小干溪、茶园河、芭茅河等。
(三)乌江干流及主要支流
大河(以萨河)、场坝河、塘房河、泼机河、郭家河、头屯河、翟底河、镇雄河、娃多河等。
(四)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
本通告发布后,新建立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全面纳入禁捕范围。
二、禁捕时间
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水域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时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和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组织实施。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渔区、禁捕期的规定处理;经营、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生野生渔获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的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在禁捕期间欢迎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镇雄县农业农村局:0870-3182835,镇雄县市场监管局:0870-3130315,镇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
镇雄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河鲜鱼及非法捕捞渔具(含药物)的告知书
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为进一步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流域实施禁捕的通告》的要求,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县内所有河流、天然水域实施暂定为期10年全面禁捕,市场全面禁止销售河鲜鱼、非法捕捞渔具(含药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捕期间禁止市场上销售河鱼。
二、所有餐馆禁止加工、销售河鱼,门头广告、菜单内容禁止有河鱼字样。
三、经营实体及网络交易平台严禁出现一切涉及销售河鱼的宣传广告。
四、禁止销售电捕器、药物等非法捕捞渔具。
凡出现销售河鱼以及利用河鱼招揽顾客的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予以严肃处理。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销售河鱼行为,共同维护长江干流及支流生态。在禁捕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15、0870-3130315。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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