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1日讯 禁渔期间,为牟取私利,顶风作案,出海捕捞水产品。日前,东山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田某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今年5月26日,被告人田某森在禁渔期间驾驶钢制渔船到东山县兄弟屿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灯光围网捕捞作业。5月27日,田某森被漳州海警局东山工作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至案发当天,田某森共捕捞水产品93.862千克,价值1138.07元。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田某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出资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连日来,东山法院已先后审结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法官特别提醒:伏期休渔,可以让海洋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对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严格遵守禁渔规定。
(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邱诗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