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促进聊城市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8月14日,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出台《聊城市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的意见》(聊自然资规发〔2020〕90号),对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在做好有关规划和选址工作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备案信息。也就是说,乡镇级政府就可以完成备案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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