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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多部门联手协作 打击非法捕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5 18:11:22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729
导读

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经济发展局进行充分协商,就立足各自职能共同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取得共识,建立江北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协作机制。江北新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依法打击违法捕捞行为,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经济发展局进行充分协商,就立足各自职能共同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取得共识,建立江北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协作机制。

江北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协作机制签字仪式 江北新区供图

协作机制明确,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执法大队对辖区内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分局处置。公安分局自行立案侦查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应将案情通报农业执法大队。农业执法大队应根据查获的捕捞水产品品种、数量、行为人的捕捞方式等,在充分考量水生生态资源与环境所受损害的基础上,逐案逐人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并出具书面意见。对于采取电毒炸等破坏性手段捕捞或捕捞的水产品数额较大、需要鉴定的,应当聘请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公安分局将上述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将相应的书面意见或鉴定意见附卷。

对公安分局移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起诉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进一步向行为人释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水生态环境资源的危害性,并充分告知行为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员到场提供法律援助。行为人自愿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用的,应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下,共同签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结书》。对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院应依法层报审批或移送上一级检察机关办理。

据悉,该协作机制的建立为江北新区范围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执法部门也借此呼吁广大市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捕捞,共同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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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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