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盛镇居民周某亮凌晨在捞刀河电捕鱼,被渔政、公安等部门现场查获。12月11日,周某亮因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追究刑责,并被判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贪图口腹之欲,凌晨到捞刀河电捕鱼
流经我市北区乡镇的捞刀河,是湘江的重要支流。从今年7月起,捞刀河水域实施常年禁渔,不得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对于住在捞刀河畔的周某亮来说,这一规定他是清楚的,但并没有当回事。9月14日凌晨1时许,周某亮携带背包式电鱼设备,来到捞刀河北盛镇窑金村河段,下到河道内进行电捕鱼。
当日凌晨2时许,渔政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巡查至捞刀河窑金村河段时,发现了正在河道内电捕鱼的周某亮,当场查获周某亮电捕的各类渔获物4.4公斤。
到案后,周某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电捕鱼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日前,周某亮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面对指控,周某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在法庭上,当被问及电捕鱼的原因时,周某亮供述称,自己只因贪图河鱼的鲜美才犯了错。
一审获缓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月11日上午,市人民法院采取“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制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除被指控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外,市人民检察院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请求法院判令周某亮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2908元,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60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处理,遂一审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此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其他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不仅是对电鱼者的严惩和震慑,更是对所有漠视法律,破坏生态环境者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刘罗波表示,随着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政策的实施,今后我市的禁捕举措将越来越严格,对非法捕捞的打击会越来越严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所付出的代价也会越来越沉重。
致歉信
尊敬的浏阳市广大市民:
我叫周渠亮,是浏阳市北盛镇人。今年9月14日凌晨因在捞刀河内用电鱼的方法捕鱼,被北盛派出所抓获。经司法机关教育和处理,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构成了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为此特向全市市民公开道歉,保证以后再也不会触犯国家法律,望广大市民监督。同时希望广大市民以我为戒,自觉爱护生态环境,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致歉人:周渠亮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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