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生活频道《生活帮》栏目帮办(记者)持续三个月跟踪调查,配合公安机关完成的一起典型食品犯罪案件。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陈某安等五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使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对批发购进的小黄花鱼进行染色后,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市场向社会公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余元,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五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消除危险,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7.5万元。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碱性橙Ⅱ(俗称“王金黄”,“块黄”)是一种偶氮类碱性工业染料,是碱性橙染料的一种,由于碱性橙Ⅱ比其他水溶性染料如柠檬黄、日落黄等相比,更易于在豆制品中染色,因此,一些不法商贩常用碱性橙II对豆腐皮和黄鱼进行染色,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该案系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安全领域经营者实施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依法提出其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有助于警示潜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人,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历时三个月,从卖鱼摊位到批发市场再到加工窝点,《生活帮》帮办一路跟踪,揭开了“黄鱼染色”的秘密。
来看染色小黄鱼现形记
解冻鱼发现异常洗鱼水变“啤酒色”
2018年12月,烟台的王女士在市场上买了一些小黄花鱼,从冰箱里拿出来准备要吃的时候,却觉得有点不对劲:这个鱼有点太黄了!一洗还掉色、洗鱼的水变成了“啤酒色”。
王女士还在别的市场上购买了一份黄花鱼,两份一对比,确实颜色有点不一样。
清晨赶早市探访“染色”黄鱼摊
根据王女士的指引,帮办来到了烟台的红利市场,找到了这家卖小黄花鱼的摊位。
卖鱼的商贩:你就看鱼眼睛就行了,我在这卖鱼,你要是回去看不新鲜,你回来找我。经过帮办调查,这个摊位上的小黄花鱼都是从烟台九田国际水产批发市场进的货。如果头一天的存货较多,或者因为大风天气打上来鱼较少的时候,商贩就会停止进货,暂停营业。
找到进货源头凌晨跟踪蹲守
连续几天的调查后,帮办终于在烟台九田国际水产批发市场见到了在红利市场上卖小黄花鱼的几名商贩。此时的是凌晨一点半。他们挑选了二十多箱小黄花鱼,大约一千斤左右。
一路帮办在同一个批发商那买了一份鱼,另一路帮办跟踪发现,鱼贩们买完鱼以后并没有直接送去市场卖货,而是送到了一个小胡同里。
帮办蹲守到早上的六点四十左右,这辆车从胡同里开了出来,开往了红利市场准备营业。摇身一变!市场“游”出染色鱼
在红利市场摊位上,帮办见到的小黄花鱼和凌晨在九田国际水产批发市场看到的相比,颜色更黄了。
染黄鱼竟用工业染料碱性橙Ⅱ
帮办把在红利市场和九田国际水产批发市场上购买的两份小黄花鱼,送到了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测。
检验结果显示:烟渔红利市场销售的这份看似新鲜的小黄花鱼,竟然是用工业染料碱性橙Ⅱ进行了染色。
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关门歇业 撤离市场避风头
帮办掌握到这个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此时已经临近年关,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异常警惕的鱼贩子似乎听到了风声,在随后几天全部撤离了市场,返回了河南老家。
根据帮办提供的信息,警方对这些商贩进行了密切的监控。民警判断,这些不法商贩走得很匆忙,年后很有可能再次返回烟台市场。
给鱼“美容”染色 违法鱼贩被抓
果然,2019年3月份,给小黄花鱼染色的商贩们重新回到了烟台。民警对他们摊位上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并对违法商贩实施了抓捕。
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一村的一处平房内,民警抓获了刚刚给小黄花鱼染完色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搜查出了一瓶勾兑好的碱性橙Ⅱ溶剂,和两袋碱性橙Ⅱ固体染料。
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交代,他每天凌晨一点钟左右,到烟台九田国际水产批发市场去采购小黄花鱼,用面包车拉回居住地点后,用碱性橙Ⅱ溶解液给鱼上色。
每天他勾兑好染色溶剂后,妻子、儿子和他一起对鱼进行处理。三四百斤鱼只需要倒入两三瓶盖溶剂就可以完成染色。一般这个过程不用一个小时就可以完成。
然后早晨的六点钟左右,再把鱼拉到烟渔红利市场进行销售。犯罪嫌疑人陈某自己也知道,食用染色后的小黄花对身体健康有危害。但是经过染色的鱼,鱼鳍发黄鱼体鲜亮,看着非常新鲜,不仅销量好还能卖上个好价钱。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被依法刑拘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019年3月,几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售卖染色小黄花鱼 烟台5名商贩被判刑
2020年2月28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黄花鱼染色”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外,还须支付销售价款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消除危险,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安伙同被告人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在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居委北侧租房内,使用碱性橙Ⅱ对购进的小黄花鱼进行染色,后被告人陈某安伙同被告人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在芝罘区红利市场97号“威海陈氏海参”摊位向外销售,供人食用。2019年3月7日至3月12日,被告人陈某安伙同被告人张某丽、陈某销售染色后的小黄花鱼共计10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兵、张某可帮助销售6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余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安伙同被告人张某丽等人,使用碱性橙Ⅱ对当日购进的小黄花鱼200余斤进行染色,准备运输到红利市场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兵、张某可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9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责令陈某安、张某丽、陈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五名被告人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5万元。
2018年12月展开调查,历时三个月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2020年3月,不法商贩被判入狱。《生活帮》一年多的跟踪报道,有了圆满结果。食品安全马虎不得,食品安全问题《生活帮》帮办更会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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