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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5 11:37:27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578
导读

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徐某、梁某、何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至6个月不等。  去年7月初的一天,闲来无事的徐某拿起钓竿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徐某、梁某、何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至6个月不等。

  去年7月初的一天,闲来无事的徐某拿起钓竿,虽然知道尚在禁渔期,但依旧喊了伙伴梁某在温岭市滨海镇老五农庄后面的海域,乘坐泡沫船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那晚他收获颇丰。

  在法律边缘试探并尝到甜头后,徐某拉上了更多同伙,相互分工,开展更大规模的捕捞。去年7月8日,徐某同梁某、何某、陈某在“老地方”,乘坐泡沫船使用地笼网再次进行捕捞,满载而归,共计捕捞了10公斤鱼和30公斤螃蟹。经认定,所捕捞的鱼货价值1370元。

  一周后,徐某和梁某、何某、陈某来到滨海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并积极赔偿了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37万元。

  在开庭过程中,4名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知道是禁渔期,但怀着侥幸心理,以为捕捞几十斤没关系,要是知道如此严重的后果,别说鱼肉、蟹肉,就是天鹅肉吃了,也不香啊。”其中一名被告人忏悔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梁某、何某和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有劣迹、何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未限定为必须同时具备“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3个条件,在满足“禁渔区”“禁渔期”的条件下,根据捕捞工具、方式、价值等因素,若足以认定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仍构成犯罪。 2021-03-15 00:00:00:0

  1070150台州日报http://192.168.13.42/tzrb/pc/content/202103/15/content_107015.html234名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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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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