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 芳 报道)近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购买上万尾裂腹鱼种鱼苗投放于纳雍县百兴镇纳雍河水域,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李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时查明:2020年10月,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于10月9日驾驶自家船只在纳雍河水域进行捕鱼,被纳雍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李某、李某某捕捞得渔获物净重103.6千克。经鉴定,被告李某、李某某使用的网具其5目网目尺寸为13.22厘米,单目尺寸为2.644厘米。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对水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纳雍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案件,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和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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