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海鲜水产品批发分享 HAICHANINFO.COM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分享资讯 » 头条分享 » 正文

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9 12:14:25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174
导读

近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限被告人胡某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方县农业农村局指定流域补

  本报讯 近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限被告人胡某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方县农业农村局指定流域补偿放流不低于54公斤的鲤鱼或草鱼幼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胡某银在明知理化乡木柏河处于禁渔期的前提下,于2020 年 3 月 4 日至5日,到木柏河流域凉水井河段撒网捕虾,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查获捕虾的工具和渔获物 7.77 千克。经鉴定,胡某银使用的渔具网目为 0.7厘米。 胡某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银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相关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其行为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判决。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供稿)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文/海产品)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海产品原创作品,作者: 海产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haichaninfo.com/news/show-8415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24910107@qq.com。
 


海产批发|海产养殖|大连水产品价格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海鲜市场|海水产品|海鲜批发价格|深度水产|海产加盟|海鲜报价|海参加盟|东湖明镜|
业务咨询:15864010277

鲁ICP备13023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