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限被告人胡某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方县农业农村局指定流域补偿放流不低于54公斤的鲤鱼或草鱼幼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胡某银在明知理化乡木柏河处于禁渔期的前提下,于2020 年 3 月 4 日至5日,到木柏河流域凉水井河段撒网捕虾,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查获捕虾的工具和渔获物 7.77 千克。经鉴定,胡某银使用的渔具网目为 0.7厘米。 胡某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银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相关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其行为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判决。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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