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受到法律惩处。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悉,被告人林某甲,吴川市人,小学文化,因涉嫌该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吴阳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自2020年3月为鉴江禁渔期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23日、3月28日多次开船到吴川市鉴江某水域使用禁渔渔具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非法获利117元。2020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船只到吴川市鉴江某水域使用禁渔渔具电渔机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对辖区鉴江进行巡查清查的吴阳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抄网一个、电瓶一个、逆电器一个、渔船一艘、塑胶筐一个、手机一部、二维码卡片、船桨一个、渔获杂鱼十一条。经相关部门认定,林某甲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中使用的渔具属于禁渔期禁用的渔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林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湛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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