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安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代表、值班律师、畜牧水产局和公安局工作人员等20余人,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参会人员对案件处理意见。
2020年11月,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为了捕鱼食用,于夜间使用自己组装的肩背式电瓶等工具进行电触鱼方式在靖安县潦河捕鱼,在捕捞途中被当场查获,现场起获渔获物约4斤,均为野生杂鱼。听证会上,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情,说明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在潦河捕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舒某某捕鱼只是为了自己食用,主观恶性小,捕获数量少,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其行为有别于商业性捕捞等情节严重行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拟作不起诉处理,同时拟建议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增殖放流、弥补生态损失。
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代表和值班律师听取案情介绍后,认为该行为此前较为普遍,群众违法性认识欠缺,考虑到舒某某的情节轻微,均同意检察机关承办人意见,同时建议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会上,畜牧水产局和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将在舒某某案件上做好行政处罚的衔接,同时在日后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该院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办案加强宣传力度,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地保护靖安县水域生态环境。该院以此次公开听证为契机,既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作为重要办案参考,又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会后,该院将认真考虑听证员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来源:南昌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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