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邵明亮
3月31日,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别通报了数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此次通报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共有6起,分别为:
一、四川省公安厅打击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全省公安机关自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以来,工作成效显著,现通报专项行动期间破获的2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宾翠屏区公安分局破获的“7.0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打掉4个集非法捕捞、收购、贩卖、加工为一体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查扣涉案渔船8艘,禁用工具68副,涉案渔获物200余斤,涉案金额1200余万,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同时被农业农村部列为2020年首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十大典型案例。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诉。
案例二:宜宾屏山县公安分局破获的王某文团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查扣涉案渔船8艘,查证涉案资金达750万元,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同时被公安部列为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诉。
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查处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安镇老七鱼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食品案
2020年11月,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县龙安镇老七鱼庄对其售卖的鲢鱼、黄辣丁、鲤鱼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经查,上述鱼类为该店老板邹某在附近御临河垂钓得来的野生鱼。根据邻水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捕通告,该县御临河属于禁捕水域,当事人销售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善品阁长江鲜主题酒楼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省市场监管局在暗访督查行动中,发现成都市高新区一家名为“善品阁长江鲜主题酒楼”的餐饮店,其门店外菜品展示牌中有“长江三鲜”、“红蒸鲥鱼”等长江流域禁捕鱼类的菜品图片及文字介绍。经省市场监管局和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菜谱中有 “长江三鲜”、“长江刀鱼”、“红蒸鲥鱼”、“红烧河豚”、“石锅野生鱼”等文字和图片描述。该店负责人称,其销售的“长江刀鱼”实际为人工养殖的“仔鱼”,其它所谓的野生鱼也都是从农贸市场购进的养殖鱼。此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案作为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案件,目前正由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眉山市彭山区李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案。
今年1月1日是我省长江流域十年全面禁捕的第1天。当日16时30分,眉山市彭山区渔政执法人员正会同公安干警开展联合执法巡查时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江口街道大塘村4组岷江河里驾船使用地笼网捕鱼。接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挡获了正在使用地笼网捕鱼的李某某,经调查:当事人在 2021年1月1日下午约16时从家里出发,来到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大塘村4组岷江河边,驾驶“三无”船去回收前一天(2020年12月31日下午17时左右)布放的地笼网。被当场查获渔获物1.29千克、涉渔“三无”船舶1条、地笼网1幅。
按照《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李某某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首日,顶风作案,在禁渔区及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捕捞水产品,情节典型,性质恶劣。按照《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行刑衔接相关规定,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例二:达州市宣汉县覃某某违法使用禁用渔具、饵料钓鱼案
2021年2月2日晚10点45分,宣汉县渔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清溪镇锣寨村大石盘河段疑似使用禁用渔具捕鱼。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奔赴案发地,现场抓获当事人覃某某、白某某正使用禁用渔具钓鱼。 经查实:2月2日凌晨24点,覃某某、白某某在清溪镇锣寨村大石盘河段,该河段为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过江钓(俗称“台钓”)钓鱼,现场查获鱼饵活泥鳅0.5斤、过江钓2副,每副过江钓长200米,约20米安装一盏灯,每盏灯下挂一个鱼钩,鱼钩上挂活泥鳅,共10只钓钩。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规定:“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按照《关于宣汉县天然水域禁捕的通告》(宣农通〔2020〕1号)规定“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鱼活动,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等相关规定,覃某某二人上述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了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对覃某某、白某某作出没收其非法渔获物,并处以2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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