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通讯员 吴云沙)5月11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被告人魏某、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责令其承担本案水域环境修复费用。 被告人魏某、吴某某未办理捕捞许可证,于2020年8月9日晚到会同县广坪镇广坪村“白龙潭陆洲坪”码头,划船沿河道往上游至“江口塘”段电鱼。次日凌晨,魏某、吴某某返回码头时被民警抓获,查处渔获物7.8千克。 经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和会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魏某、吴某某使用电鱼作业,属于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捕捞的渔获物属于当地水生野生动物。魏某、吴某某使用电鱼作业共捕捞渔获物共1087条、7.8千克,直接损害评估为390元,间接损害评估为3900元。 被告人魏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向会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缴纳人工增殖放流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禁渔区以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