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苗放流现场 5月28日上午,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沙颍河畔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近300名群众到场旁听庭审,并参加生态修复性放流活动。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驾驶划桨机,使用电捕器、电舀子等禁用捕鱼工具,在纸店镇徐楼行政村杨桥自然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非法捕捞的各种鱼类9.78公斤及用于捕鱼工具数件。经鉴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水产品资源各项费用损失12900元。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鱼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因恢复受损水产品资源的各项费用,可依法从轻处罚。该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因恢复受损水产品资源各项费用12900元,用于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等值鱼苗。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杨某某在该县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热心群众的协助下,共同将价值12900元的鱼苗放流到沙颍河中。(周口日报·周道客户端记者 陈永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