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根据《行动计划》,到2025年,全国海水淡化总规模达到290万吨/日以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25万吨/日以上,其中沿海城市新增105万吨/日以上,海岛地区新增20万吨/日以上。 发展海水淡化利用是增加水资源供给、优化供水结构的重要手段,对我国沿海地区、离岸海岛缓解水资源瓶颈制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动计划》提出,沿海地区要综合考虑产业政策、本地淡水资源条件和海水利用能力等,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和高耗水产业集聚,制定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年度工作计划,鼓励优先利用海水。结合工业园区及高耗水新改扩建项目的淡水资源利用需求,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一批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和海水循环冷却工程。 对于沿海缺水地区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海水淡化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要依法严控其新增取水许可。 《行动计划》还提出,在海岛保护性开发基础上,适度超前布局建设海岛海水淡化设施。鼓励对能耗物耗较高、运行状况欠佳的现有海水淡化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支持在面积较大、海洋经济发展较快的有居民海岛优先建设规模不小于1000吨/日的海水淡化工程,满足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鼓励在面积较小、人口稀少的有居民海岛和依法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逐步推动建设规模小于1000吨/日的海水淡化装置,做好与海岛开发和保护计划的衔接。 在激励措施方面,《行动计划》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等方式推动海水淡化水用于城市公共市政供水。由用户直接向海水淡化水供水企业采购的,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