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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男子禁渔期持可视锚鱼竿捕1条鲤鱼,被判罚1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6 19:18:40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479
导读

四川南充一名男子在禁渔期内,持可视锚鱼竿在天然水域嘉陵江里捕了一条9斤重鲤鱼,被民警及时查获。6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日前,该男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  杜某今年

四川南充一名男子在禁渔期内,持可视锚鱼竿在天然水域嘉陵江里捕了一条9斤重鲤鱼,被民警及时查获。6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日前,该男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  杜某今年50多岁,四川南充嘉陵区人。据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2月28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区境内天然水域从当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运输销售天然水域的渔获物。同年3月21日下午4时许,杜某持可视锚鱼竿,到辖区嘉陵江边锚鱼,并捕获鲤鱼一条。民警将杜某现场挡获,并收缴其使用的可视锚鱼竿一根及捕获的鲤鱼一条。经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杜某锚鱼的水域为嘉陵江天然水域,使用的可视锚鱼竿属性为耙刺类滚钩,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捕获的渔获物为鲤鱼,为常见野生鱼类品种,渔获物重量为9.48斤,价值141元。事后,杜某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鱼苗投放到嘉陵江修复生态。  本案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此外,杜某购买了鱼苗投放嘉陵区恢复生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判杜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1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关键词: 非法捕捞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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