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 (王仁宏)据农业农村部消息,为规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近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印发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农业农村部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办法》强调,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在职责划分方面,《办法》明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总体部署,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标识、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等,以及总体监管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以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完成1个月内,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农业农村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特别注意的是,《办法》强调,国家级示范区若出现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定期复验不合格;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等六类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后,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