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水产禁用药品的管理越来越严,但仍有人知法犯法。近日,平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苍南县某水产经纪人事务所被罚款13万元。 2019年4月,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部门对其辖区内某餐饮企业进行抽检,发现该企业采购的小黄鱼不合格。经调查,小黄鱼是从一菜场的商贩杨某处购得,而杨某的进货渠道是温州市某水产店,该水产店是从苍南县某水产经纪人事务所处购得。几经辗转,线索被移送至苍南县市场监督部门处置。 苍南县市场监督部门受理后,随即对水产经纪人事务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所销售的两个批次的小黄鱼进行抽检。经检测,两个批次小黄鱼均检出含氧氟沙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告知、听证等程序后,市场监督部门认定该水产经纪人事务所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小黄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产经纪人事务所不服,将苍南县市场监督部门诉至平阳法院。庭审中,水产经纪人事务所称自己仅提供中介服务,代为销售其他公司的小黄鱼,只是负责开单并按交易额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未对小黄鱼添加氧氟沙星等药品,苍南县市场监督部门处罚不当,应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苍南县某水产经纪人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实际从事销售、开单等行为,与介绍、中介等媒介服务有明显差别。水产经纪人事务所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故尚不足以免责。据此,法院认定苍南县市场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氧氟沙星是人工合成的抑菌类药物之一。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氧氟沙星已成为食品动物的禁用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为不得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成本非常高。 本文来自【温州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