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某海产中介店发卖的小黄鱼检测出犯禁药成分被罚13万,海产“中介”不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2019年4月,台州仙居县市场监视部分对其辖区内某餐饮企业进行抽检,发明该企业采购的小黄鱼分歧格。经查询拜访,小黄鱼是从一菜场的商贩杨某处购得,而杨某的进货渠道是温州市某海产店,该海产店是从苍南县某海产掮客人事务所处购得。几经辗转,线索被移送至苍南县市场监管部分处理。
苍南县市场监管部分受理后,随即对海产掮客人事务所进行立案查询拜访,并对该所发卖的两个批次的小黄鱼进行抽检。经检测,两个批次小黄鱼均检出含氧氟沙星,查验结论为分歧格。市场监管部分对其作出责令矫正违法行动,并充公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分。
海产掮客人事务所不服,将苍南县市场监管部分诉至平阳法院。庭审中,海产掮客人事务所称本身仅供给中介办事,代为发卖其他公司的小黄鱼,只是负责开单并按买卖额收取中介办事费,并未对小黄鱼添加氧氟沙星等药品,苍南县市场监管部分处分不妥,应予以撤销。
法院则以为,苍南县某海产掮客人事务地点经营进程中现实从事发卖、开单等行动,与先容、中介等前言办事有显明差异。海产掮客人事务所作为食物经营者,未树立完全的进货检验记载轨制,未尽进货检验任务,故尚不足以免责。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出处: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