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期间使用自制电瓶设备 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 近日,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甲、陈某乙 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公诉。 事情经过 2021年5月15日晚,陈某甲、陈某乙在没有捕捞证、渔民证等情况下,驾驶一辆蓝色三轮车到金溪县陆坊乡万花道项目部附近水渠使用自制电瓶设备,捕获泥鳅、黄鳝、鲫鱼等鱼类约2斤。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及金溪县关于抚河干支流及全县其他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陈某甲、陈某乙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这是金溪县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农产品案。 网络图 检察机关提醒 根据金溪县关于抚河干支流及全县其他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自2021年3月20日9时至2031年3月19日24时为十年禁捕期。禁捕期间,我县境内抚河干支流及全县其他天然水域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为保护生态环境,请全县居民认真遵守法律,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