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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电鱼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除了获刑还要投放万尾鱼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2 05:39:29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489
导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三人相约在禁渔期内电捕鱼被公安机关挡获,获刑之外,还需向案发水域投放1万尾当地鱼苗。7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一起案件。  2019年5月31日下午,冯某某、王某某、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三人相约在禁渔期内电捕鱼被公安机关挡获,获刑之外,还需向案发水域投放1万尾当地鱼苗。7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一起案件。  2019年5月31日下午,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相约前往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某水域,采用电鱼方式捕鱼,后三人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现场挡获。经清点,三人当天共捕捞长度规格为8厘米至14厘米的野生鲫鱼64尾。同时查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某水域为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在天然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同时,法院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判决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案发水域投放苗种规格不低于2.1寸、补偿数量不低于10000尾的当地鱼苗。  法院认为,该案根据本地环境特色,采用七人合议制公开审理的方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三被告人在案发水域投放苗种规格不低于2.1寸、补偿数量不低于10 000尾的当地鱼苗,丰富了生态修复判决和生态修复措施的司法实践尝试,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落实落地,为环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本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法院联合检察院、农业农村局、镇政府、志愿者服务联合会开展专案生态修复行动,现场将1万多尾鱼苗投放到河中,同时三被告人当场向公众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官现场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关键词: 法院 成都市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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